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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转发】人事处关于调整教职工采暖费补贴的通知

文章作者: 发布时间:2018-06-13 点击量:

根据《关于降低主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》(大发改办字〔2015〕638号)文件,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由每平方米28元调整为26元。经学校研究决定,自2018年6月1日起按新价格标准调整取暖补贴标准。

调整采暖费补贴标准(元/月)为:

人员类别等级

局级/正高

处级/副高/高级技师

科级以下/中级以下/技师及高级工、中级以下工龄满25年

中级以下工龄不满25年

标准调整前

(现执行标准)

228.67

171.5

138.83

98

标准调整后

212.33

159.25

128.92

91

注:取暖补贴在工资结构中体现在“津贴补贴”一栏中,“津贴补贴”中包含国家统一津补贴和改革性补贴。取暖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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